什么情况下,多个订单可以使用同一物流单号(物流跟踪号)标记发货?

商户可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多个订单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并一并履行,以节约物流成本:

  • 订单的收货人姓名相同(不区分大小写);
  • 订单的配送地址相同(不区分大小写);
  • 释放订单的时间间隔在5个自然日内。

 

示例1:订单 A 于第1天释放,订单 B 于第3天释放,且订单 A  和订单 B 的收货人姓名和配送地址完全一样。在此情况下,商户可以对这两个订单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并一并履行。

 

示例2:订单 A 于第1天释放,订单 B 于第7天释放,且订单 A  和订单 B 的收货人姓名和配送地址完全一样。在此情况下,商户不可以对这两个订单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因为这两个订单的释放时间间隔超过5天。

 

示例3:订单 A 于第1天释放,订单 B 于第4天释放,订单 C 于第7天释放,且订单 A、订单 B 和订单 C 的收货人姓名和配送地址完全一样。在此情况下,由于订单 A 和订单 B 的释放时间间隔在5天之内,商户可以对这两个订单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并履行。同样,订单 B 和订单 C 也可以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

 

但是,订单 A 和订单 C 的释放间隔时间超过5天。

因此,商户可以使用同一物流单号对订单 A 和 B 标记发货,但该物流单号不可用于订单 C(即订单 A、B 和 C 不可以使用同一物流单号标记发货)。

同样,商户可以使用同一物流单号对订单 B 和 C 标记发货,但该物流单号不可用于订单 A。

在有些情况下,满足上述条件的订单可能有着不同的物流时效要求。若商户使用同一单号且一并履行此类订单,则应以最严格的时效要求为准。

 

示例:订单 A 和订单 B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订单 A 是 Wish Express 订单,但订单 B 不是。如果商户选择使用同一物流单号对这两个订单标记发货并一并履行,则这两个订单均必须遵守 Wish Express 订单的履行要求

 

某些少数情况下,如果商户实际上用同一包裹和物流单号履行了符合上述条件的订单 A 和订单 B,但仅将订单 A 标记发货,并未使用同一物流单号对订单 B 标记发货,那么,商户可以在一段时间后再次使用该物流单号对订单 B 标记发货,即使该物流单号在订单 A 中已显示确认履行物流信息也不受影响。

发表评论